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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3日星期四

对《集会游行示威法》提起违宪审查的公开建议书

【在许志永博士受审之日,77名教授、律师和媒体人要求撤销违宪的《集会游行示威法》。 为了公民自由和宪法尊严,请传播。】

对《集会游行示威法》提起违宪审查的公开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至上原则是现代国家的立国之本。宪法既然是最高的法律,就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文本,而是必须付诸司法实践。宪法若要保持权威,就不能对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视而不见。宪法既然对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做出了承诺,就不能放纵违反公民权和自由的法律法规继续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修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如果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八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我们认为,1989年10月31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宪法严重相抵触,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对之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